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职业文明礼仪规范》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工商基〔2006〕12号
【发布日期】 2006-06-26
【实施日期】 2006-06-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职业文明礼仪规范》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全系统弘扬知荣辱、明礼仪、守规章、促和谐的新风尚,塑造道德纯洁、举止文明、依法行政、办事高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新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省局结合工商系统实际制订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职业文明礼仪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以今年“七一”换装为契机,认真抓好本规范的学习贯彻,并将其贯穿到日常办公和监管工作中去,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文明意识、形象意识,强化干部队伍文明素质,提高服务水平和执法水平。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职业文明礼仪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牢固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全系统大力弘扬知荣辱、明礼仪、守规章、促和谐的新风尚,塑造道德纯洁、举止文明、依法行政、办事高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新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结合工商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礼仪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以建立和谐社会关系、维系正常工作、生活为目的的,符合社会公共道德的各种行为规范。礼仪的核心是尊敬友善、互相谦让。开展礼仪教育是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职业文明礼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及其从事机关工作的工勤人员在日常办公和依法从事市场监管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职业操守和社会公共道德的各种行为规范。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及其从事机关工作的工勤人员。

第二章 基本礼仪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应当保持仪容严整,仪表端庄,谈吐文明,姿态良好,行为规范。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不得留怪异发型,着制服时应修饰得体,不浓妆艳抹,佩戴外露饰品要注意自身形象。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上班和外出执行公务时应统一着工商制服(暗访等特殊情况除外),帽徽、肩章、领花、工号牌等按规定缀订、佩戴,制服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得混季穿着。女同志怀孕期间可着便服。

第三章 办公礼仪
 
  第八条 按时办公,不迟到、早退,外出办事应报经领导同意,归队后应及时销假。
  第九条 上班时,不无故串办公室,前往他人办公室办事时,尽量不影响他人工作。非特殊情况,去局领导办公室请示汇报前,应电话预约。
  第十条 上班时,应保持仪表端正、精神饱满,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午休期间可以开展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严禁从事任何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第十二条 汇报和听取工作应遵时守约、实事求是。汇报时应中心明确,重点突出,讲究效率。听取汇报时应认真耐心,并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 参加会议应准时入场,关闭手机或将铃声置于静止状态,认真倾听,作好记录,不交头接耳、打瞌睡、擅自走动、吸烟等。发言人开始或结束发言时应鼓掌,以示尊重。如需提前离会,应向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