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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信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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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威政发〔2006〕22号
【发布日期】 2006-06-26
【实施日期】 2006-06-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威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信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威信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威信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其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控有力及区域粮食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威信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调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以及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定用途时保障供应的粮食。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调度灵活、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节约成本。
  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县级储备粮管理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粮权属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六条 县级储备粮的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发改局、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威信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共同提出,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县发改局负责制定县级储备粮的综合平衡计划,指导和协调县级储备粮管理;县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安全,购销及调运等行政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费用补贴和粮食风险金的筹措、拨付和管理,农发行负责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的资金供应和信贷监管。
  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保管、销售和调运工作由县粮食局负责管理和监督,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购、销县级储备粮应当采取招标方式或经县政府批准的其它方式进行。购入的县级储备粮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及以上的新粮。
  第九条 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接受县粮食局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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