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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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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内卫妇社字〔2006〕225号
【发布日期】 2006-06-26
【实施日期】 2006-06-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卫妇社字〔2006〕225号
 
 
包头市、鄂尔多斯市、赤峰市卫生局,满洲里市卫生局,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提高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意识,最大程度地减少艾滋病母婴传播,是做好项目地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主要任务。2006年我区项目已正式启动,为了认真做好项目工作,现将《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6)17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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