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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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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国税函〔2006〕246号
【发布日期】 2006-06-26
【实施日期】 2006-06-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5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生产企业试点条件的,生产企业的退税审批权应全部下放到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免抵”调库的审批权仍集中在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同时各地应加强“免抵”调库的计划管理。
  凡符合生产企业试点条件而又不想下放的,各地须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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