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温岭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和改革局《温岭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温岭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遵循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创新管理、改善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境内各类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第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温岭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是企业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核准。 市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第七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动的企业投资项目服务管理体系,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 第二章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第八条 按照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温岭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规定,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市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第九条 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选址、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在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认为企业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的当日或次日,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需要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办理服务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出具项目《服务联系单》,帮助项目申请人联系其他行政许可和审批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