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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城市规划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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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临沂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莒南政发〔2006〕65号
【发布日期】 2006-06-26
【实施日期】 2006-06-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城市规划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暂行规定


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城市建设步伐,推进城市土地资产集中统一经营管理,规范土地使用和交易秩序,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城市资产经营的意见》(鲁政发(2001)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城市土地资产集中统一管理

  (一)城市土地资产包括县城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资产。
  (二)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供地、统一管理”。县政府成立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城市国有资产经营中的问题,有关规划、征收、出让等实行一支笔审批。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与县城规划区内的镇、村(居)签订土地征(使)用协议。
  (四)县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要按市场规律积极培育土地要素市场,加大土地储备工作力度,确保政府牢牢把握土地供应的主动权。
  (五)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批准建设用地。县城规划区内各类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由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县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建设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申请该类土地的规划审批。
  (六)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供给,实行总量控制,适度开发。由国土资源局会同建设、发改、房管、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县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市场状况,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定期调整。
  (七)除法律规定允许划拨供地的项目和协议出让的工业项目外,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以及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的意向者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出让。要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能,维护所有者权益,维护企业作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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