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财建〔2006〕163号 相关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计委(发展改革委)、国土房管局、移民局、监察局、审计局、项目法人单位: 为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监管,确保我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保障我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10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对《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建(2005)128号),以下简称原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重新制定了《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审计局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以下简称三期地灾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以下简称三期地灾防治)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108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期地灾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三期地灾防治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勘查设计等前期工作、地质灾害治理、搬迁避让、监测预警和高切坡防护等支出。 第三条 三期地灾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节俭办事的原则。项目概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对调增的投资概算,市财政不予追加资金,对调减投资概算后的剩余资金和项目结余资金,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作为调增概算项目调增部分的资金来源。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三期地灾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三期地灾资金预决算管理,按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核拨资金;负责项目财务管理,监督资金使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出处理;参与项目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条 三期地灾防治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等三期地灾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使用管理三期地灾资金。 项目法人单位对三期地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与防治项目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账务核算;及时办理工程结算,控制费用支出,合理、有效使用项目资金;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三章 资金管理及拨付 第六条 三期地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封闭运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使用三期地灾资金的三期地灾防治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应在当地商业性银行开设"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户",用于核算和反映三期地灾资金的收支情况。区县(自治县、市,下同)财政局和项目法人单位开设的专户由区县财政局统一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区县财政局、相关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要明确专人、设置专账,对崩滑体、塌岸项目防治资金和高切坡防护资金进行分账核算。 第七条 三期地灾资金拨付和使用实行项目法人请拨款制度和银行支出背书管理。 (一)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支出预算和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在向区县财政局下达预算的同时,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区县财政局的"三峡库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