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重庆市“十五”期间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十五”期间,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市各条战线干部职工和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紧紧围绕主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和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两个重点,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加强环保监督管理,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为鼓励先进,进一步激发全市人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确保“十一五”环境保护任务和目标的顺利实现,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十五”期间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重庆市“十五”期间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表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程志毅任组长,市人事局局长姜平、市环保局局长曹光辉任副组长,市人事局、市环保局为成员单位。市评选表彰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二)将市级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驻渝部队、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群团组织和新闻单位等划为6个推荐系统,每一个推荐系统指定一个牵头单位负责推荐工作(见附件1)。 (三)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评选工作的领导,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做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审查等工作。 二、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十五”期间,为我市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工作做出贡献的各级政府机关、群团组织、市属和中央在渝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含高校)、驻渝部队、NGO组织的集体和个人。 (二)表彰及推荐名额 表彰名额:先进集体30个,先进个人100名。推荐名额:先进集体62个,先进个人213名(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 三、评选条件 (一)重庆市“十五”期间环境保护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积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地方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协调和组织环境保护事业的地方政策、政府规章、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为推动本地区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改善环境质量做出显著成绩,取得了较好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明确,措施得力,本地区、本单位在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中,带头和示范作用明显,在全市环境保护重点行动中成绩突出。 4.市级部门及区县(自治县、市)在“十五”期间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中三年以上名列前茅或对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5.企业单位获“重庆市环境友好企业”称号或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价在A级以上。 (二)重庆市“十五”期间环境保护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