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6〕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对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国家通知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重点 清理范围: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各部门和单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 清理重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二、清理原则 (一)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各部门和单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三)在清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