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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开展新疆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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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农业部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卫生部  人事部(已变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文字号】 国人部发〔2006〕67号
【发布日期】 2006-06-27
【实施日期】 2006-06-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开展新疆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工作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67号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疆干部与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3)32号)精神,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继续开展新疆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工作(以下简称“新疆特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继续开展“新疆特培”的重要意义,明确主要任务

  新疆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加强新疆人才队伍建设,对促进新疆的稳定和发展,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从1992年起,人事部、科技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从新疆选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安排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分地区所属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进行为期数月至两年的特殊培养和工作锻炼。 目前已开展了两批“新疆特培”,对于加强新疆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少数民族学术技术带头人,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开展好这项工作,“十一五”期间,国家将根据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中高层次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专项为新疆培养2000名左右少数民族科技骨干。通过扩大培养规模,丰富培养内容和方式,提高培养质量,完善工作体系,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少数民族科技骨干队伍,为新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有关政府人事、教育、科技、财政、农业、卫生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新疆特培”作为加强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维护民族团结、促进边疆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完成好有关工作任务。

  二、着力做好学员选拔、培养、使用和经费管理等各项工作

  (一)严格选拔条件,确保学员质量。根据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学员选拔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规划不同专业领域的年度比例,重点选拔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参加学习。新疆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学员选拔办法,严格选拔条件,规范选拔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做好学员的接收和学习安排工作。各有关地区的人事、教育、科技、农业、卫生等部门和疆内、外培养单位要把接收安排学员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培养单位对学员实行导师制培养方式,要根据选送单位需要、学员自身情况和本单位师资状况制定具体的培养方案。要通过把学员放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锻炼和让学员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重点提高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注重采取多种培养形式,使他们及时了解和掌握本专业领域的最新发展,突出创新能力的培养。

  (三)做好学员返回工作岗位后的激励保障工作。新疆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妥善安排好学员学成返回工作岗位后各项措施的落实,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学术进修和承担科研项目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

  (四)妥善使用和严格管理工作经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疆特培”,中央财政专门划拨专项经费保障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人事部按照整体规划、专项审批、专款专用、严格管理的原则,加强对经费的统一管理和使用。财政部负责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妥善使用培养经费,杜绝挪用、占用等现象,充分发挥“新疆特培”经费在人才培养中的效益和作用。新疆自治区也相应加大经费投入,经费由新疆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统筹安排。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思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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