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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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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06〕138号
【发布日期】 2006-06-27
【实施日期】 2006-06-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5月18日经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实施。为认真学习《条例》,领会精神实质,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明确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性
  地方志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有利于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承编单位要从当前地方志对促进发展、服务群众的作用出发,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地方志工作是一项长期、艰苦、系统的工程,切实依照《条例》要求,将积极推进修志用志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抓实。

  二、落实“五个到位”,切实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
  地方志、地方综合年鉴的编修,地方文献、资料的收集、保管,旧志整理,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等是各级负责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承编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严格履行政府职能,依法开展志书、年鉴编纂工作,有效保证志书的权威性。要认真落实修志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地方志工作,建立主管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并逐步完善工作条件,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应按《条例》要求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按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的要求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各相关局、部、委、办也应重视和支持修志和综合年鉴编撰工作,落实分管领导和撰稿人员,落实工作经费、提供必备条件,完成好承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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