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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06.6.3”灾后重建家园资金补助标准和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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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政〔2006〕综182号
【发布日期】 2006-06-27
【实施日期】 2006-06-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06.6.3”灾后重建家园资金补助标准和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06.6.3”灾后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后重建目标任务的完成,经研究,特制订灾后重建家园资金补助标准和优惠政策。

  一、重建目标要求
  5月17日以来因灾直接倒房的重建户,在国庆节前建好一层以上,确保年底前搬入新居。
  5月17日以来因地质灾害威胁、人员已经撤离、经鉴定无法回迁需重建新房的地灾户,确保春节前搬入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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