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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节能监察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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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枣政发〔2006〕36号
【发布日期】 2006-06-27
【实施日期】 2006-06-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节能监察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节能监察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枣庄市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促进节能工作开展,加快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节能监察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帮助被监察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枣庄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市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节能监察工作,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具体实施日常的节能监察工作。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节能监察工作。

  前款规定的实施节能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能源利用监测中心,以下统称节能监察机构。

  第五条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效能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向节能监察机构举报和投诉。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或投诉15日内组织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或投诉人反馈。

 

第二章 节能监察内容

 

  第七条 节能监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能项目和其他相关项目在设计、建设过程中执行节能设计规范和建成后合理用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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