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用氧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卫生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药监分局, 省、市、区(市)县医疗单位: 医用氧,收载于《中国药典》2005版第二部,属于药品范畴, 在临床的使用中用于缺氧的预防和治疗。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生产、经营医用氧必须取得药监部门核发的相应的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使用医用氧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的合法企业购进。但是,近来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使用中存在不规范的行为。这些问题的存在,使临床用氧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如采购不规范, 个别医疗机构从非法药品经营企业购进医用氧,有的由药剂科以外的部门购进,未纳入药品进行管理;储存不规范,与其它普通商品储存在一起,有的甚至置于楼梯口、过道等空闲处;购进、使用记录不规范,无批号、厂家等记录,无可追踪性等。为规范医用氧的使用管理,保证广大患者的用氧安全,特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医疗机构医用氧的采购应纳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