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用氧使用管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6-27
【实施日期】 2006-06-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用氧使用管理的通知


  各区(市)县卫生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药监分局, 省、市、区(市)县医疗单位:
  医用氧,收载于《中国药典》2005版第二部,属于药品范畴, 在临床的使用中用于缺氧的预防和治疗。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生产、经营医用氧必须取得药监部门核发的相应的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使用医用氧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的合法企业购进。但是,近来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使用中存在不规范的行为。这些问题的存在,使临床用氧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如采购不规范, 个别医疗机构从非法药品经营企业购进医用氧,有的由药剂科以外的部门购进,未纳入药品进行管理;储存不规范,与其它普通商品储存在一起,有的甚至置于楼梯口、过道等空闲处;购进、使用记录不规范,无批号、厂家等记录,无可追踪性等。为规范医用氧的使用管理,保证广大患者的用氧安全,特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医疗机构医用氧的采购应纳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