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151号
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