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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核定公布韶关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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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韶府〔2006〕45号
【发布日期】 2006-06-28
【实施日期】 2006-06-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核定公布韶关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韶府〔2006〕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要求,为有利于我市文物的保护和利用,现重新核定16处韶关市文物保护单位,并予公布。
  一、本次重新核定公布的韶关市文物保护单位共16处
  (一)我市于1960年12月26日公布的第一批20处韶关市文物保护单位,有17处已升级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剩余的3处重新核定公布为韶关市文物保护单位。
  (二)2004年行政区划调整后,曲江撤县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原曲江县的13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重新核定公布为韶关市文物保护单位。
  二、上述16处重新核定公布的韶关市文物保护单位,原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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