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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安徽省池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6-28
【实施日期】 2006-06-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青阳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青阳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评审专家资格由县财政局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经县财政局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所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县财政局审核登记。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县财政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也可以借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有的专家资源建库。
  第六条  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  财政局应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 评审专家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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