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通知 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用字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159号)精神,自治州人民政府对《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个别条款作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原伊州政发(2005)13号文件同时废止)。 各地区、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依法开展对社会用字的整顿规范,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纠正,确保自治州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顺利实施自治州二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为自治州精神文明建设和提升自治州对外形象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