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监察局、杭州市审计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和执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杭财购 〔2006〕596号
【发布日期】 2006-06-28
【实施日期】 2006-06-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监察局、杭州市审计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和执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杭财购 〔2006〕596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和执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浙财采字[200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的具体工作阶段及安排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为切实抓好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从下文之日起至8月15日以部门和单位自查自纠为主,8月16日至9月底以重点抽查为主。
  (一)部门和单位自查自纠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应在2006年8月15日之前完成。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市级主管部门应于2006年8月15日前将本部门及下属采购单位的“自查自纠表(01表)”、“项目执行情况表(02表)”进行汇总,并形成书面总结,连同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报表和自查自纠工作总结集中上报市财政局各归口业务处,由各业务处审核后送市采购办;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其他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将“自查自纠表(03表)”、“项目执行情况表(04表)”和书面总结于2006年8月15日前直接上报市财政局采购办。
  上报的汇总报表、基层报表及总结均要求一式2份。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也须按文件要求,对自身的行政监管行为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并以报表和书面材料的形式进行总结、汇报。
  (二)抽查验收工作
  我市抽查验收工作安排在2006年8月16日至9月底进行。
  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市级采购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其他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验收,抽查单位范围和重点可根据各部门和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实际效果和群众举报投诉情况确定,其中自行采购或分散采购规模达5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其他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纳入重点抽查范围。
  (三)总结巩固工作
  总结巩固工作安排在10月进行,为期一个月。主要对我市政府采购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和执法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回顾,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做好迎接省级检查组专项检查和总结验收的相关准备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本地区的自查自纠工作和抽查验收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并连同“监管行为自查自纠表(05表)”、“治理商业汇总表(06表)”和本地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一式2份,于2006年10月31日前报送市财政局采购办。
  二、对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在杭州市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采购代理机构。
  (二)关于报表的补充说明。
  1、“项目执行情况表(02表)”由采购单位填报,项目范围为2005年1月至2006年4月由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单项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不包括已委托采购中心或其他代理机构采购的集中采购项目或分散委托采购项目。
  2、“项目执行情况表(04表)”由采购代理机构填报,项目范围为2005年1月至2006年4月由该代理机构接受采购单位委托组织实施的所有集中采购项目和单项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
  3、为便于统计,对一次采购内容较多的,可按“杭州市政府集中采购预算执行书”或“杭州市政府采购方式(分散采购)确认表”所列采购项目填报,但需附详细清单。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监察局、杭州市审计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