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国税函〔2006〕245号
【发布日期】 2006-06-28
【实施日期】 2006-06-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截止日期为2006年7月31日, 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启用日期为2006年8月1日。
  二、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缴销截止日期为2006年8月底,国税机关库存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省辖市国税局集中处理,登记造册、办理销毁手续;企业已购买尚未使用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主管国税机关监督其剪角作废。
  三、我省承印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定点厂暂维持不变。
  四、我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第二联抵扣联不用,此联暂由销货单位留存。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