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截止日期为2006年7月31日, 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启用日期为2006年8月1日。 二、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缴销截止日期为2006年8月底,国税机关库存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省辖市国税局集中处理,登记造册、办理销毁手续;企业已购买尚未使用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主管国税机关监督其剪角作废。 三、我省承印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定点厂暂维持不变。 四、我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第二联抵扣联不用,此联暂由销货单位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