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惠府〔2006〕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以下简称“省《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一)主要目标:在“十一五”期间,加快建立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培训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机制,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就业环境,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二)主要任务:在“十一五”期间,力争每年城镇新增就业岗位5万个,实现城镇就业再就业4.5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4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左右。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 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省《意见》和市规定的所有扶持政策。 2.城镇其它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和其它城镇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享受除税收减免政策以外的各项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中注明其享受扶持政策的种类和资格,作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凭据。 (二)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凡财政性资金投资兴建项目形成的就业岗位要预留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作公益性岗位。各级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30%以上的摊位租赁给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经营,并按规定减免租赁费、摊位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及卫生清洁费等费用。 2.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2万至3万元,期限为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作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从事微利项目(范围按省《意见》,下同)的,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凭《失业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不贴息),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 3.对具备创业条件并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创业培训合格证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 4.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的税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