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怀宁县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怀宁县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怀办[2005]36号附件)同时废止。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怀宁县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我县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民保字[2005]12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特困家庭和贫困居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建立和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依托土地、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为原则,从我县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坚持农村医疗救助与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相结合,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相结合,与解决农村特困群众治病难的问题相结合,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从农村贫困群众中最困难和最急需救助的人员中开始实施,逐步在全县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对象 (一)持有县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二)持有县民政局发放的《农村特困救助证》的特困户家庭成员。 (三)在乡特困老复员军人。 (四)经县民政局批准的其他重点对象,因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居民,也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 以上救助对象必须先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救助办法和救助标准 (一)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我县建档在册的五保户、特困户、在乡特困老复员军人,其个人应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全部由民政部门资助。 (二)对救助对象实行大病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重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可申请医疗救助并按程序上报,经县民政部门调查审核,在扣除合作医疗补助部分后按比例进行分类救助。具体为:1、农村五保户住院一次性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含1000元),按10%比例进行救助;2、农村特困救助对象和在乡老复员军人住院一次性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含3000),按10%比例进行救助;3、其他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致使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居民,经县民政部门调查批准按10%比例救助。各类救助对象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