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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保局关于加强排污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云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6-29
【实施日期】 2006-06-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环保局关于加强排污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环保局:
  排污申报登记是一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各专项环保法都对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及其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随着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相关规定的颁布实施,对排污申报登记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国家有关排污申报的规定,强化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实现对污染源动态管理,提高排污者的环境意识,为排污收费和实施总量控制打好基础,现将加强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排污申报工作,将排污申报登记与核定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工作来抓,明确主管领导,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周密安排,认真落实。在环境管理工作中,充分利用申报登记的数据,搞清辖区内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布等情况,为决策服务,为有效控制污染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环境质量服务。
  二、各州(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所辖县(市、区)环保局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并按下列要求对辖区内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一)申报对象和申报时间
  1、工业企业、第三产业、医院、机关、企事业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单位、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等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于每年1月1日-15日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履行申报登记注册手续。排污者要如实申报上年度污染物排放情况,并以上年度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本年度生产计划所要排放污染物情况为依据,申报本年度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2、排污单位每年按月申报实际排污情况,即每月5日前申报上月实际发生的排污情况(装机容量大于30万千瓦的电厂同时报省环境监察总队)。
  3、建设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过程中,凡是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各地可根据需要,组织本辖区内已开工的建设施工单位在年初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4、排污者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须在项目试生产(经营)1个月前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不进行试生产(经营)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须在正式生产(经营)1个月前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5、排污者排放污染物有重大改变,须在改变3日前,履行变更申报手续,说明变更原因。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须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并在3日内履行变更手续。
  (二)申报表类型
  排污者按照下列分类填报排污申报登记统计表。
  1、填报上年度实际污染物排放量和预报本年度污染物排放量等情况:
  省和州(市)重点源和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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