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引导规范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引导规范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规定》已于2006年6月19日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芜湖市引导规范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我市中介机构,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形成竞争发展的良性局面,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中介机构,是指与市场经济活动有着密切联系,依靠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从事中介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实行引导中介机构发展的市场准入政策。 (一)规范市场准入。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社会中介业项目,列入我市利用外资的鼓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