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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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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06]74号
【发布日期】 2006-06-29
【实施日期】 2006-06-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省总工会等10部门制定的《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 

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中对此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劳动保障部于5月17日下发了《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决定在全国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即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3年行动计划,计划用3年时间,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劳动保障部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和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劳动保障部农民工“平安计划”为依据,以农民工较为集中的矿山、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为重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二、工作目标

  在全面推进全省工伤保险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力争用3年时间,将矿山、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

  2006年,大中型煤矿、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加快推进小型煤矿、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2007年,半数以上小型矿山、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2008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全部矿山、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三、配套政策

  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民工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方面的有关政策,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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