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宿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宿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落实。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宿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皖政(1997)63号)中有关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凡在宿州市境内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和原已参保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均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