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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06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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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6-29
【实施日期】 2006-06-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06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建委(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省级有关部门、省属企业集团、中央驻陕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引导和促进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2006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计划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前,各市要继续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对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重要意义的认识,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
  二、各市发展改革委在分解本次下达的2006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时,应会同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陕西省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细则》,共同研究确定项目和建设投资计划,严格界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要优先安排下达续建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确保年内完成。
  三、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统筹安排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用地计划,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严格土地供应。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严禁转为商品房开发和其他用途。
  四、各级建设及房产主管部门要积极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和开发建设条件,认真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要明确界定购买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和完善购买申请、审批公示制度,对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当事人,要采取措施进行严肃处理;对超户型面积、超标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审批销售。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十一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确保我省“十一五”期间经济适用住房供求达到基本平衡。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管理,严格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42号)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成本审查制度,遵循保本微利原则,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必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对外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在批准的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跟踪分析,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及相关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国家及省政府规定收费的,要依法查处。
  六、各商业银行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七、2006年下达给中省单位、驻陕部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应是利用本单位存量土地,组织本单位职工集资建设的项目。要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集资建房项目必须符合房改政策,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销售,不得搞变相住房实物分配,不得面向社会销售。同时,集资建房项目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纳入当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享受所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
  八、本计划为指导性计划。
 
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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