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 市电力公司、有关单位,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28号),经市政府同意,适当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调整后的用电价格见附件1至附件3。 我局《关于实施煤电价格联动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津价商[2005]160号)附件1至附件3停止执行。 二、按照国家规定,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适当提高我市销售电价每千瓦时0.83分钱,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提取范围为: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上述加价标准执行后,我局《关于我市收取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商[2003]413号)停止执行。 三、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0.1分钱。征收范围为: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自备电厂用户和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由电网企业收取,单独计帐、专款专用。 四、按照国家规定,我市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五、按照国家规定,对开发小区电力用户,其销售电价在现行电度电价基础上与其它类别电价同步调整(见附件4)。另外,自2007年1月1日起,原则上取消我市开发小区单独的电价政策,实现各类用电同网同价。 六、按照国家规定,要继续严格执行对电解铝、电石、氯碱、铁合金、电炉钢、水泥等六类高耗能产业的差别电价政策,不得自行对高耗能产业用电价格实行优惠。 七、关于我市部分区、县的综合趸售电价另文下达。 八、以上电价调整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对居民的抄表收费:使用“一户一表”的居民从6月30日起,其新购电量按调整后价格执行;对每月入户抄表的居民从7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做好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十、调整电力价格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电力企业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电力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十一、以上措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天津市物价局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