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四川省行政机关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行政机关信访听证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行政机关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动行政机关信访听证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解决信访事项,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及《四川省行政行为听证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听证是指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或上级行政机关复查、复核信访事项过程中,以会议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接纳证据,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以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听证由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承担复查、复核工作的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组织听证的机关为听证机关。 第四条 举行信访听证,由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承担复查、复核工作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 信访听证遵循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信访人及各方的意见,保障信访人及各方陈述意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访事项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一)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代表性,受群众关注,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社会影响较大的信访事项; (二)大规模集体来访,或人数较多的联名来信,经多次处理仍未息诉,需要举行听证的; (三)可能出现大规模集体来访或越级访苗头,需要以听证形式化解的信访事项; (四)涉及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信访事项,需要多个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共同研究、协调处理的; (五)因受理机关与信访人意见分歧或对法律、法规、政策理解有误,导致信访事项久拖不决的; (六)上级行政机关、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信访事项。 依法应当通过或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再举行信访听证。 第七条 对可以适用听证程序或上级行政机关、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认为应该适用听证程序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在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信访人。 信访人申请听证,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7日内向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机关提交书面听证申请,申请应载明申请听证的事由、证据及要求,如有证人需提供证人名单及证人住址。 信访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出听证申请的,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决定听证的行政机关经核实后,应当批准其申请。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信访人应提交听证申请。 信访人未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或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八条 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经再次审定,认为信访事项当事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逾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