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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通告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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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2006〕15号
【发布日期】
2006-06-29
【实施日期】
2006-06-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持正常出生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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