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
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适当调整电价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0号),现将本市贯彻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上海市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提高0.44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 (二)对按规定完成烟气脱硫改造并投入正常运行的燃煤机组实行脱硫电价,经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我局确认后,其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以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取消其脱硫电价。 (三)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联络线口子统配电量电价(含望亭电厂脱硫加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345元。 (四)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上海市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调整为0.4004元,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上网电价按本条第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