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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公文处理程序进一步精简文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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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泰安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06]25号
【发布日期】 2006-06-29
【实施日期】 2006-06-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公文处理程序进一步精简文电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单位:
  为严格规范公文处理程序,进一步精简文电,提高公文质量和行政效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文报送程序进一步精简文电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公文报送程序
  (一)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需市政府审批或阅知的公文,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送领导阅批。
  (二)不得越级报送公文。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及市政府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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