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调整全省电价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国务院批准适当调整全国电价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3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省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适当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江西电网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提高0.013元。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我省统调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水平见附表二。 (二)对2006年底以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我委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我委将取消其脱硫电价。 (三)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江西电网统调范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调整为0.37元;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上网电价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四)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 二、为缓解江西电网建设工程投资还本付息压力,将江西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02元。 三、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决定适当提高电价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江西电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0083元。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从江西电网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再征收0.0005元用于解决地方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问题。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的征收范围为江西电网区域风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上述加价标准执行后,《国家计委关于核定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102号)停止执行。 四、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的要求,向江西电网除农业生产用电(含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自备电厂用户收取每千瓦时0.001元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由江西省电力公司收取,单独记帐、专款专用。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待国家另行下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