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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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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06〕48号
【发布日期】 2006-06-29
【实施日期】 2006-06-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9号),设置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主管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工业行业规划与管理、产业政策制定、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与重大装备研制、煤炭工业管理等职能划归省经济委员会。
  (二)转变的职能。
  1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逐步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扩大各地使用自筹资金投资公共服务领域的权限。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工作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强化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加强对实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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