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湘西自治州村道养护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村道养护和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 湘西自治州村道养护和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村公路条例》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村级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的意见》(州政办发(2006)2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村道养护和管理责任 (一)村道属于农村公益基础设施,产权属于村民委员会,村道里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统计,县市交通局核实,州交通局核定。 (二)县市人民政府是村道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领导和组织辖区内村道养护和管理工作。 (三)州交通局负责编制全州村道养护规划,统筹安排和监管村道养护补助资金,指导、监督全州村道养护和管理工作。 (四)县市交通局负责编制村道养护计划,制定村道养护技术政策、技术规范和管理方法,对村道养护、管理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并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筹集和管理村道养护补助资金,监督村道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协调乡镇做好村道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五)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村道养护补助资金,监督、指导养护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六)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村道养护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村道养护和管理,定期开展村道养护和管理工作检查、验收,组织协调村道水毁工程抢修,管理和发放村道养护补助资金,组织实施村道路政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