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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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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琼府〔2006〕29号
【发布日期】 2006-06-30
【实施日期】 2006-06-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海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及应用,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等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 发展与改革部门为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新型墙体材料革新的宏观政策指导及项目管理;建设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与执法检查;财政、国土环境资源、农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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