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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改委等单位关于贯彻国家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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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6〕71号
【发布日期】 2006-06-30
【实施日期】 2006-06-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改委等单位关于贯彻国家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改委等单位《关于贯彻国家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

南宁市关于贯彻国家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木材节约和代用是缓解木材供需矛盾、实现木材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途径,也是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8号)的精神,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提高木材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结合我市的实际,就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提出如下的贯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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