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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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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温政发〔2006〕106号
【发布日期】 2006-06-30
【实施日期】 2006-06-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温岭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医疗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医疗救助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救助制度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开、公平、公正和分层救助的原则。
  第三条  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属于下列社会救助对象的城乡居民,因各种疾病住院及灾害性事故造成重大伤害,经各类医疗保障机构报销后,医疗费用负担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均可享受医疗救助:
  (一)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 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三) 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和建国前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
  (四) 持有效《特困家庭救助证》家庭中的常住人员;
  (五) 百岁老人。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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