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温岭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医疗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医疗救助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救助制度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开、公平、公正和分层救助的原则。 第三条 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属于下列社会救助对象的城乡居民,因各种疾病住院及灾害性事故造成重大伤害,经各类医疗保障机构报销后,医疗费用负担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均可享受医疗救助: (一)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 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三) 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和建国前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 (四) 持有效《特困家庭救助证》家庭中的常住人员; (五) 百岁老人。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