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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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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06〕167号
【发布日期】 2006-06-30
【实施日期】 2006-06-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若干意见


各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大专院校: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200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为统领,按照科学发展观,突出推进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十一五”时期厦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经过五年努力,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围绕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突出推进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建设,紧紧抓住发展第一要务,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力,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加大多形式职业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劳动者就业和创业能力,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问题。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大力发展劳务派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体系,基本实现劳动力市场服务网络向行政村延伸,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镇有序流动。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促进充分就业

  (四)明确《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提供相应扶持政策
  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厦门市户籍人员可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指已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工作,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2、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夫妻均无业且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4、失业后已进行失业登记且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人员。
  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6、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并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五)税费减免政策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纳税人应按每户每月667元为限额扣减其当月应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超过限额的部分按规定纳税,年终汇算清缴。当年实际经营不足一年的,以纳税年度内实际享受减免的月份计算可享受的减免额,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各区、街道(镇)、社区新建或扩建市场,应当拿出一定比例的新增摊位或相对集中的经营场所,用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2、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经审批后由企业根据当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按每人月定额400元在申报时扣除。年度终了后30天内,可按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享受减免的人数按在职的月份加权平均计算纳税年度内可享受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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