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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在全行业兴起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高潮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6-30
【实施日期】 2006-06-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在全行业兴起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高潮的通知


自治区各保险公司、各专业中介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局机关各处室:
  在保险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站在新的发展起点的新形势下,5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保险工作汇报并研究保险业改革发展问题,制定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6月26日,中国保监会组织召开了有各省、市、自治区分管保险工作的负责同志和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保险工作座谈会,国务院副总理黄菊作出了重要批示,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就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做好保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若干意见》的发布,是我国保险业的一件大事,是保险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若干意见》精神,并贯彻落实到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践中,落实到各项具体工作中,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保监局要求,全行业要把学习和贯彻《若干意见》精神作为当前首要的政治任务,迅速兴起学习贯彻的高潮,把全行业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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