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州直有关企事业单位: 由州水利局制定的《昌吉州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州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农民用水者协会(以下简称用水者协会)健康运行和发展,保护用水户权益,促进用水民主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灌区用水者协会的管理。 第三条 用水者协会是以水文单元(支渠、分支渠、中小水库)控制或以行政村为单位,用水户自愿联合,参与管理,自我维持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用水者协会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用水者协会应当依照本办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管理,自负盈亏。用水者协会以服务用水户,降低灌溉成本,提高用水效率为目的。 第五条 用水者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用水者协会必须服从水利管理单位的统一调度,采取依法取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灌区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建及选举办法 第七条 用水者协会的组建由当地乡(镇)、村委会,灌区专管机构,农户代表组成协会筹备组,按照一定的组建程序依法进行协会的组建和登记。 第八条 用水者协会组建程序一般由组建筹备小组、宣传发动、踏勘调查、划分水文边界和协会范围、拟定章程、选举用水户代表、推荐执委会候选人、举办培训、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成立协会、资产评估、注册登记、验收等环节组成。 第九条 农民用水者协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协会名称、地址; (二)业务范围; (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五)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等。 第十条 注册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协会章程; (二)执委会成员名单、协会会长履历表; (三)社团法人登记表; (四)社团法人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