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省局已直接转发给你们,为认真贯彻文件精神,做好我市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确定问题 (一)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9%。 (二)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市区(包括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经济技术开发、琅歧区)的,不得低于20%。 2.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八县地区的,不得低于15%。但开发销售单栋、联排或叠拼别墅的,不得低于20%。 二、关于拆迁安置房销售(预售)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正确核算拆迁安置房销售(预售)收入,应全额确认拆迁户的售房收入,拆迁补偿支出应作为开发成本,不得按冲减拆迁补偿支出后的净额确认销售(预售)收入。 三、关于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问题 开发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