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06〕107号
【发布日期】 2006-06-30
【实施日期】 2006-06-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预防和遏制出租房屋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抓好《福建省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落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州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福州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整治和消除出租房屋火灾隐患,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创造良好和谐的消防安全环境,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79号)精神,以预防和减少出租房屋火灾事故,构筑“平安福州”,服务和保障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为目标,以突出火灾隐患整改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我市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条件,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

  二、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消防支队支队长任常务副组长,公安、综治、安监、工商、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公安消防支队,统一组织和协调专项治理工作。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实施。

  三、治理范围和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以及公安部等六部局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2004)83号),开展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一)治理范围:全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旅馆业除外),以及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商业店铺。重点治理集体宿舍、人员居住相对密集、存在突出火灾隐患的出租屋。

  (二)治理时间:专项治理工作从2006年7月1日至11月20日。

  四、治理方法和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以县(市)区政府为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和村(居)为具体工作单位,公安、消防、综治、安监、建设、规划、工商、房管、城管执法等职能部门积极投入,认真履行职责。采取自查自纠、依法治理和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分排查摸底、自查自改、集中治理、检查验收等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排查摸底阶段(7月1日至7月15日)。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各乡镇(街道)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对辖区内出租房屋及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店铺进行全面排查,逐户摸清出租房屋及其消防安全情况,认真填写《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普查登记表》(附件一),按照出租房屋一户一档制度的要求,健全出租房屋档案,并对普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逐户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二阶段:自查自改阶段(7月16日至7月31日)。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向社会发布治理公告,组织召开全体房屋出租人专项治理动员大会,明确房屋出租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和整治工作要求,逐户同房屋出租人签订治安责任保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