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6年修订) (1988年5月19日福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11月20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06年6月30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议事,应当在中共福州市委的领导下,贯彻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体现全市人民的意志,并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市人民的监督。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下列事项: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二)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三)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 (四)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 (五)对本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本级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以及超收使用安排; (七)市本级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八)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情况;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事项的情况; (十)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办理情况; (十一)对县(市)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撤销; (十二)对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的撤销; (十三)属于常务委员会任免范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事项; (十四)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十五)本市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出缺代表的补选和个别代表的罢免; (十六)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逮捕、刑事审判、采取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许可; (十七)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代表大会授权事项的受理;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准备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商议提出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建议议题和会议日期。 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秘书长办公会议提出的建议议题,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论证等活动,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做好准备。 第六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报告等正式文稿,一般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人事任免案等个别议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送达的,提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作出说明,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可以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日前,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并对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报告等进行研究。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将会议日期、会议建议议程等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并通过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消息,同时将会议准备审议的议案、报告等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