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2006年6月30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提出议案提供必要的条件。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提出议案提供服务。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代表可以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下列事项提出议案: (一)制定、修改和解释本市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的有关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我市遵守和执行的重大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