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电价的通知 青价格[2006]113号 青岛供电公司,各区、市物价局、供电公司: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06]129号)规定精神,结合实际,对我市电价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适当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山东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现行上网电价低于0.40元的每千瓦时提高1.09分,高于0.40元的每千瓦时提高0.6分。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其中,青岛电厂1-2#机组和3#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0.4454元和0.3549元;黄岛电厂1-2#机组和3-4#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0.3409 元和0.3998元。对部分电价较低的地方小电厂的上网电价也作适当调整,具体水平另行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