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单位建房及干部职工住房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为严肃住房纪律,巩固清房成果,加强住房管理,规范单位建房、分房和干部职工住房行为,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政策精神,严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和装饰装修住房,违规给个人发放住房补贴;严禁任何单位新建、新购住房按房改成本价享受工龄折扣出售;严禁财政供养单位、事业单位新征土地建设职工住房,搞变相实物分配。各有关部门不再审批和下达财政供养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建设住宅计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供应和改变土地用途手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建设手续,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原用于住宅建设的资金转化用于发放职工个人住房补贴。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自行制定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房改部门批准后执行。对住房补贴资金来源稳定的企业,可以参照当地党政机关的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