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全市医疗机构统一使用新修订的《上海市常见疾病分类与代码(ICD-10)》、《手术及医疗操作分类代码(ICD-9-CM)》标准字典库的通知 (沪卫〔2006〕25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医保办、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及附属医院、其他有关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全国卫生统计工作要点》精神,进一步规范统计分类标准,确保全市统计数据上报的统一性,通过二年的完善、补充和认证,《上海市常见疾病分类与代码(ICD-10)》、《手术及医疗操作分类代码(ICD-9-CM)》标准字典库(以下简称两个标准代码库)已完成充实、修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