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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迎宾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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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通政办发[2006]4号
【发布日期】 2006-06-30
【实施日期】 2006-06-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迎宾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通辽市迎宾广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各相关部门执行,请抓好落实。

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


通辽市迎宾广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迎宾广场管理,创建文明窗口,树立通辽良好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迎宾广场管理范围:东至建国路东边线;南至广场建筑立面;西至和平路西边线;北至广场建筑立面,交通大厦与通辽饭店之间通道至新建大街,两侧到建筑立面。
  第三条 迎宾广场管理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调、统一规划、综合管理。
  第四条 相关部门职能职责:
  (一)迎宾广场管理由市建设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市建设局所属市政工程处负责广场黑色路面、彩砖等市政设施、照明设施维护维修管理;园林管理处负责广场花坛和广场树木、花草日常维护和养护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广场范围道路日常清扫保洁、垃圾收集和清运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广场秩序、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监察管理。
  (二)市公安部门负责广场治安工作的统一管理。
  (三)市交通、规划、交警等部门按其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四)市工商物价部门负责广场收费标准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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