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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城乡困难群众分层分类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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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温政发〔2006〕105号
【发布日期】 2006-06-30
【实施日期】 2006-06-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城乡困难群众分层分类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城乡困难群众分层分类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温岭市城乡困难群众分层分类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完善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资源,健全救助体系,提高救助水平,不断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分层分类救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联动、整体推进;
  (二)坚持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坚持政策统一、标准有别;
  (四)坚持镇、街道救助服务管理事务所“一口上下”,科学管理、规范有序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认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群众为救助对象: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户);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以下简称低保边缘户);
  (三)因灾因病或重大事故造成生命或财产重大损失,经社区、村(居)社会救助室认定及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所调查核实,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以下简称特困户)。
  (四)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急病人经“110”社会联动护送到医院,由医院救治后确实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
  第四条 低保户是指按照《温岭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75号令)规定程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户发给《温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
  低保边缘户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本市低保标准20%(含20%)之内的困难家庭,其认定程序参照《温岭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温岭市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证》。
  因灾因病或重大事故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由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所会同社区、村(居)救助室根据该家庭实际状况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温岭市特困家庭救助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救助范围:
  (一)违法犯罪;
  (二)自杀或自残;
  (三)打架斗殴;
  (四)酗酒;
  (五)蓄意违章;
  (六)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七)变性、镶牙、整容等非疾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危急病人认定,即“110”接警人员接到危急病人报警救助,组织人员护送危急病人到医院,由医院组织抢救,“110”护送民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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